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 免徵貨物稅延至116年
圖:工商時報 : 呂雪彗
(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8日電)為強化國內太陽光電產業供應鏈,並發展太陽光電能源,財政部指出,行政院今天依貨物稅條例規定,核定延長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5年,至民國116年11月23日。
財政部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,依貨物稅條例第9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,在條文生效日,即106年11月24日起的5年內,由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的玻璃,檢具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的聲明書,及工業主管機關的用途證明文件者,可免徵貨物稅;免徵年限屆期前半年,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,決定是否延長免徵年限。
為繼續強化國內太陽光電產業供應鏈及發展太陽光電能源,以達節能減碳目標,財政部表示,行政院今天依貨物稅條例規定,核定延長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5年,至116年11月23日。
財政部說明,上述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措施,將於今年11月23日屆期,考量發展綠電與再生能源為台灣「六大核心戰略產業」之一;配合國際間因應氣候變遷,台灣積極規劃節能減碳的國家發展整體策略,及打造零碳能源系統,增設太陽光電模組為其中重要策略之一,延續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具有政策必要性。
財政部因此參酌經濟部建議,依貨物稅條例規定陳報行政院,建議續延長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免徵貨物稅措施實施年限5年,從今年11月24日至116年11月23日,行政院並於今天核定。
另外,財政部進一步指出,延長貨物稅條例免徵太陽光電模組用玻璃貨物稅實施年限,有助台灣推動「2050淨零排放」及國家永續發展的政策目標,達成節能減碳及實現綠能科技創新產業願景。(編輯:楊凱翔)